工業用電熱設備之分路應符合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其導線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之一決定:
一、分路供電給一具以上設備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最大群組同時運轉設備銘牌標示額定電流之總和,加上其餘設備百分之一百備轉電流。
銘牌未標示備轉電流者,銘牌標示之額定電流視為備轉電流。
二、分路供電給電動發電機組設備之導線安培容量應符合第三章第八節電動機電路導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