隧道、礦坑等場所之用戶用電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低壓線路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
但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
二、高壓線路應保持六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但採用電纜配線者,得減至三百毫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