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701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十八節 隧道、礦坑等場所 第701條 隧道、礦坑等場所之用戶用電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低壓線路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金屬導線管或電纜配線者,不在此限。二、高壓線路應保持六百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採用電纜配線者,得減至三百毫米。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