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設X光設備電源電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及定置式之X光設備連接電源之配線方法,應依本節本款規定辦理本節本款未規定者,應依第一章至第四章之適用規定辦理。
但由額定三十安培以下分路供電之設備,得透過專用之附接插頭及適用所裝設環境之電纜或可撓軟線供電。
二、可攜式、移動式及運送式之X光設備額定電流不大於六十安培者,得免使用專用分路。
三、線路及設備之運轉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應依第八章之適用規定辦理。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639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十四節 醫療照護場所 › 第四款 X光設備
第6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