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裝設特殊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二、電動車充電設備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