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66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七節 本質安全系統 第566條 本質安全系統之搭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在危險場所內,本質安全器具應於該危險場所內作搭接。二、在非分類場所內,採用金屬管槽作為危險場所內之本質安全系統配線者,本質安全相關器具應依第四百八十三條規定作搭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