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區、21區及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20區:
(一)裝設於20區應為適用於20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並有適用於20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20區。
二、21區:
(一)裝設於21區應為適用於21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並有適用於21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21區。
(三)正壓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者,得裝設於21區。
三、22區:
(一)裝設於22區應為適用於22區者。
(二)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並有適用於22區之溫度等級者,得裝設於22區。
(三)正壓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第二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者,得裝設於22區。
四、設備或器具為適用於ⅢC群環境者,得裝設於ⅢA群或ⅢB群環境;適用於ⅢB群環境者,得裝設於ⅢA群環境。
用電設備或器具之安裝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辦理。
依第五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第二目之5規定標明之表面最高溫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在可燃性粉塵環境,其溫度為低於特定可燃性粉塵層或粉塵雲引燃溫度,二者之較低者。
在可能乾燥或碳化之有機粉塵環境,其溫度為不超過最低之引燃溫度或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二者之較低者。
二、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環境,設備或器具不會過載者,其溫度為低於攝氏一百六十五度;如為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或器具者,其溫度為低於攝氏一百二十度。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50條於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20區、21區及22區等危險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
- 第551條空氣中存在或可能累積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其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
- 第552條20區、21區及22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分「群」如下:一、ⅢC群:可燃性金屬粉塵。ⅢC群等同於第二類場所之危險…
- 第553條為確保20區、21區及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在正常使用及維修下能安全運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危險場所執行業務之人員應…
- 第554條20區、21區或22區之電氣與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防塵燃:得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二…
- 第555條20區、21區及22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備適用性:(一)適用於20區之設備或器具得裝設於有相同可…
- 第556條20區、21區及22區之配線方法應維持其設備或器具保護技術之完整性。20區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得採用下列規定方法之…
- 第557條20區、21區及22區內,有必要防止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進入或維持保護技術型式者,應加以密封。依前項規定密封之裝置應能…
- 第558條20區、21區及22區採用可撓軟線配線者,該軟線裝設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為適用於20區、21區及22區者。二、內含一條符…
- 第560條20區、21區及22區之配線及設備應依第五百四十八條規定接地及搭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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