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區、1區及2區之凝結液排放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控制設備之封閉箱體內或管槽系統任一處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採用可行方法防止聚積或定期排放。
二、電動機或發電機內可能有液體或揮發氣凝結液聚積者,應裝設適用之接頭及導線管系統,使液體進入之數量極小化。
有必要防止聚積或定期排放者應裝設附有排放裝置之電動機或發電機。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42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五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0區、1區及2區
第5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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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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