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住宅場所之插座負載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者,得適用表五三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該負載得併入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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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5條住宅場所內小型用電器具、洗衣機或乾衣機之負載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小型用電器具:(一)廚房、餐廳或類似區域由一百五十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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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7條除電爐、空調設備或電暖器外,由同一幹線供電給四個以上住宅場所用固定式用電器具者,其幹線之負載得以各用電器具銘牌標示之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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