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類場所之開關、斷路器、電動機控制器及熔線,包括按鈕、電驛及類似裝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在第一種場所應裝設於適用第一種場所之封閉箱體內。
二、在第二種場所,其封閉箱體應為塵密型或適用於第二種場所者。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504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 第二款 第二類場所之設備
第504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 第二款 第二類場所之設備
第5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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