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線額定及其被接地導線線徑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依本節計算所得之負載。
二、幹線應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其保護裝置之額定及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三、幹線之被接地導線線徑不得小於表九三~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