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2條一百五十伏特以下、二十安培以下之插座分路,供電給住宅場所之客廳、餐廳、臥房等居室或區域者,得加裝電弧故障啟斷裝置予以保護…
- 第43條分路之非接地導線識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用戶配線系統中,具有一個以上標稱電壓系統供電之分路者,每一非接地導線應於分路配電…
- 第44條分路容許裝接負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十五安培或二十安培之分路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供電給照明燈具、其他用電器具或兩者之組…
- 第45條分路供電給照明燈具及用電器具,包括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者,應足以供電給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之負載。分路設置…
- 第46條分路出線口之數量設置及位置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住宅場所之臥房、書房、客廳、餐廳、廚房、娛樂室、工作間等居室、浴室、走…
- 第47條供住宿用途之客房插座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客房應依前條第二款及第四款規定裝設插座出線口。二、裝有固定式烹飪用電器具者,…
- 第49條出線口配電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小於其所供電之負載容量,並符合下列規定:一、燈座:(一)額定三十安培以上之燈座,該燈座應採用…
- 第50條幹線額定及其被接地導線線徑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幹線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依本節計算所得之負載。二、幹線應裝設過電流保…
- 第51條由幹線供電之負載應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各分路之負載總和,再乘以需量因數。
- 本條文有附件第52條一般照明總負載計算得適用表五二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前項規定不得用於決定一般照明之分路數。
- 本條文有附件第53條非住宅場所之插座負載依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計算者,得適用表五三規定之幹線需量因數。該負載得併入照明負載計算,並得適用表五…
- 第54條幹線供電給固定式電暖器之負載計算,應為所有分路裝接之負載總和。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負載為非連續性或不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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