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第三類場所之電氣及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爆(XP):得用於第一類場所。
二、防塵燃:得用於第二類場所。
三、塵密:得用於第二類第二種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四、吹驅及正壓: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之危險場所。
五、本質安全:得用於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六、非引火性電路、設備及元件:得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第二類第二種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七、油浸:得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電流啟斷接點,如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目之2規定情形。
八、完全密封:得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第二類第二種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九、可燃氣體偵測系統:得用於保護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
選用此系統作為保護技術者,應將偵測設備之種類、登錄文件、裝設位置、警報與停機準則及校正頻率等,以文件建檔;其裝設之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風不良場所:因通風不良而劃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並裝設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設備或器具。
(二)建築物內部:建築物內劃分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有開口連通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不會存在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並裝設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非分類場所之設備或器具。
(三)控制盤內部:控制盤內儀器有使用或測量易燃性液體、氣體或揮發氣,並裝設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設備或器具。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3條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辦理。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
- 第464條前條所稱危險場所為存在下列危險物質之場所: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
- 第465條從事危險場所設計、裝設、監造、檢查、維修或操作用電設備或器具之相關人員或機構應依據該場所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之危險區域劃分…
- 第466條本章有關危險場所之用詞定義規定如下:一、易燃性液體:指閃火點低於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且在攝氏三十七‧八度時其…
- 第467條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其危險區域劃分原則如下:一、危險區域係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
- 第468條危險場所依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不同,分「類」如下:一、第一類場所: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其…
- 第469條第一類場所及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分「群」如下:一、第一類場所之危險物質:(一)A群:乙炔(acetyl…
- 第471條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備或器具選用應確認其適用之「類」與「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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