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場所及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分「群」如下:
一、第一類場所之危險物質:
(一)A群:乙炔(acetylene)。
(二)B群:最大實驗安全間隙為○‧四五毫米以下,或最小引燃電流比為○‧四以下。
(三)C群:最大實驗安全間隙超過○‧四五毫米,且在○‧七五毫米以下;或最小引燃電流比超過○‧四,且在○‧八以下。
(四)D群:最大實驗安全間隙超過○‧七五毫米,或最小引燃電流比超過○‧八。
二、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
(一)E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金屬粉塵,包括鋁、鎂及其合金,或其他可燃性粉塵之顆粒大小、摩擦力或導電度,在用電設備或器具使用中有相似危險物質。
(二)F群:空氣中含有可燃性碳質粉塵,包括煤、碳煙、木炭、石油焦粉塵等,其所含之揮發性物質(totalentrapedvolatiles)超過百分之八,或受到其他物質激化而呈現爆炸危險之粉塵。
(三)G群:空氣中含有E群、F群以外之可燃性粉塵,包括麵粉、穀物、木頭、塑膠、化學物質等。
於存在B群危險物質之第一類場所,所有連接至防爆(XP)型設備之導線管於距離設備封閉箱體四百五十毫米範圍內有裝設防爆(XP)型密封裝置者,若為下列規定物質,得依其規定選用設備:
一、丁二烯:採用適用於D群之設備。
二、烯丙基環氧丙基醚(allylglycidylether)、正丁基縮水乾油乙醚(nbutylglycidylether)、環氧乙烷(ethyleneoxide)、環氧丙烷(propyleneoxide)或丙烯醛(acrolein):採用適用於C群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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