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63條有關特殊場所用電設備或器具之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適用之規定辦理。前項所稱特殊場所包括下列場…
- 第464條前條所稱危險場所為存在下列危險物質之場所:一、存在易燃性氣體、易燃性或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以下簡稱爆炸性氣體)之危險場所,…
- 第466條本章有關危險場所之用詞定義規定如下:一、易燃性液體:指閃火點低於攝氏三十七‧八度(華氏一百度),且在攝氏三十七‧八度時其…
- 第467條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危險場所,其危險區域劃分原則如下:一、危險區域係依現場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
- 第468條危險場所依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不同,分「類」如下:一、第一類場所: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其…
- 第469條第一類場所及第二類場所之危險物質,在非濃氧情況下,分「群」如下:一、第一類場所之危險物質:(一)A群:乙炔(acetyl…
- 第470條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第三類場所之電氣及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防爆(XP):得用於第一類…
- 本條文有附件第471條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第三類場所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設備或器具選用應確認其適用之「類」與「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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