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路供電給照明燈具及用電器具,包括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者,應足以供電給依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七條規定計算之負載。
分路設置之最少數量應由負載計算總和,及所設分路額定決定;所設分路應足以供電給裝接之所有負載。
任一個分路裝接之負載不得大於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最大值。
住宅場所之分路設置應符合前二項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廚房、餐廳或類似區域應分別設有一個以上二十安培小型用電器具插座專用分路供電。
二、洗衣機或乾衣機用出線口應設有一個以上二十安培專用分路供電。
但該分路供電給位於陽台之負載,且符合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者,得供電給陽台插座出線口。
三、浴室插座出線口應設有一個以上十五安培以上專用分路供電。
但該分路供電給單一浴室,且符合前條第一款規定者,得供電給浴室內其他用電器具。
四、住宅場所室內總面積在七十平方米以下者洗衣機或乾衣機與浴室之插座出線口,得共用同一專用分路;廚房、餐廳或類似區域與客廳之插座出線口亦得共用同一專用分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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