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纜安全電流量應符合表九四中五.五平方公厘或十AWG以下,或表一六之三中八平方公厘或八AWG以上規定。
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公尺或二五英尺。
但配有經設計者確認適合安全充電之電纜管理系統者,不在此限。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6-9條
第六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 第五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 第三款 設備構造
第396-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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