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能系統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辦理,並應為耐久而明顯者:
一、在每個供電設備位置、所有能夠互連之電力電源位置,及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面,應裝有能指出建築物或構造物上面或內部所有電源之耐久性名牌。
二、建築物或構造物之儲能系統未連接至公用電源,並為獨立系統者,在建築物或構造物外面應裝有耐久性且視線可及之名牌。
名牌應標示獨立電源系統及其隔離設備之位置。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6-70條
第六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 第七節 儲能系統 ›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396-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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