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耦合器規定如下:
一、極性:電動車耦合器應分正負極。
但該系統部分經設計者確認為適合安全充電者,不在此限。
二、不可互換性:電動車耦合器應有不與其他電源設備互換配線設備之構造。
非接地型之電動車耦合器不得與接地型電動車耦合器互換。
三、構成及裝設:電動車耦合器之構成及裝設,應能防護人員碰觸到電動車供電設備或電池之帶電組件。
四、無意間斷開:電動車耦合器應有防止無意間斷開之裝置。
五、接地極:電動車耦合器應有接地極。
但該充電系統之一部分經設計者確認符合第一章第八節規定者,不在此限。
六、接地極連接:應採用先連接後斷開之設計。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96-4條
第六章 特殊設備及設施 › 第五節 電動車輛充電系統 › 第二款 配線方法
第396-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