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分路供電之負載不得大於分路額定及下列規定之最大負載:
一、分路同時供電給八分之一馬力以上之固定電動機驅動設備及其他負載,其負載應以一‧二五倍最大電動機負載加上其他負載之總和計算。
二、分路供電給有安定器、變壓器或自耦變壓器之電感性照明負載,其負載應以各負載額定電流之總和計算,而不以照明燈具之總瓦數計算。
三、電爐負載得依表五六規定選用幹線需量因數計算。
四、分路供電給連續負載,不得大於分路額定百分之八十。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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