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屬被覆電纜不得直接敷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二、非防火構造之戲院及類似場所。
三、電視攝影棚、電影製片廠。
四、鉛酸蓄電池儲存室。
五、暴露於腐蝕性氣體或揮發氣場所。
六、埋入於石造建築、泥磚、填方或灰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