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8-10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之一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第三類場所 ›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318-10條 裝設於第三類場所之設備,當連續滿載運轉時,其表面溫度不得過高,防止堆積其上之纖維或飛絮過度乾燥或逐漸碳化而自燃。不會過載之設備,其最高表面溫度應為攝氏一百六十五度以下;電動機或電力變壓器等會過載之設備,其最高表面溫度應為攝氏一百二十度以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