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20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二種場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311-2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 第一款 一般規定
第311-2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 第一款 一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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