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款 一般規定

條文:
第311~312條(共 4 條)
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防爆型設備及配線,不適用於第二類場所。
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者,不在此限。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20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二種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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