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三節 存在可燃性粉塵之第二類場所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一款 一般規定 條文:第311~312條(共 4 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全文 第311條可能存在可燃性粉塵,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第二類第一種及第二種場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電機設備及配線,應依本節規定裝設。 第311-1條適用於第一類場所之防爆型設備及配線,不適用於第二類場所。但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本場所者,不在此限。 第311-2條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20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一種場所。經設計者確認適用於20區、21區或22區之設備,得使用於相同粉塵環境及溫度等級之第二類第二種場所。 第312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