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場所之導線、匯流排、端子或元件等無絕緣暴露組件,其運轉電壓應為三十伏特以下。
若為潮濕場所,其運轉電壓應為十五伏特以下。
前項暴露組件,應使用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條之六規定之本質安全,或非引火性電路或設備等適合該場所之技術加以保護。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298-8條
第五章 特殊場所 › 第二節 存在爆炸性氣體之第一類場所 › 第二款 配線
第298-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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