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屬或非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被覆,於配電箱、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或出線口之間,應有機械連續性。
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以短節管槽作支撐或保護電纜及其配件免受外力損傷。
二、管槽及電纜進入開關盤、電動機控制中心或亭置式變壓器等設備底部開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