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88條用戶用電線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線路應裝設於不可輕易觸及,且不易遭受外力損傷處。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
- 第289條低壓線路與其他管路、發熱構造物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光纖電纜外,低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
- 第290條交流電路同一回路之所有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應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前項同一回路之所有導線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
- 第291條管槽、電纜架、電纜之鎧裝、電纜被覆、線盒、配電箱、配電盤、肘型彎管、管子接頭配件及支撐等器材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鐵…
- 第292條雨線外之配管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採用有螺紋之管子接頭將金屬導線管互相接續應加以防水處理,其配件應採用防水型,必要時加裝橡…
- 第293條管槽、電纜及其配件、線盒、管匣、配電箱及配件等應以獨立且牢固之支撐固定,不得以天花板支架或其他管線作為支撐。管槽之線盒或…
- 第294條電力及控制導線之管槽或電纜架,不得再裝設蒸汽管、水管、空調管、瓦斯管、排水管或非電氣之設施。除光纖電纜外,弱電導線不得與…
- 第295條導線之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其他金屬封閉箱體,應作金屬連接形成連續之電氣導體且連接至所有金屬之線盒、配電箱及配件,提供有…
- 第296條金屬或非金屬管槽、電纜之鎧裝及被覆,於配電箱、線盒、配件或其他封閉箱體或出線口之間,應有機械連續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 第297條導線除不需作中間接續或終端處理外,於每一出線口、接線盒及開關點,應預留未來連接照明燈具、配電裝置所需接線長度。
- 第298條除下列各款規定情形外,以導線管、非金屬被覆電纜、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其他電纜等配線,於每一條導線接續點、進出點、開關…
- 第299條管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除匯流排槽或有鉸鏈、可打開蓋子之暴露式管槽外,於導線穿入管槽前,管槽應配裝完妥。二、除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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