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調速驅動系統導線之最小安培容量依下列規定決定:
一、可調速驅動系統之電力轉換設備電源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電流一‧二五倍。
二、可調速驅動系統使用旁路裝置之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第二百零二條規定電力轉換設備為該驅動系統之一部分者,其電源導線安培容量應選用下列規定兩者中較大者:
(一)電力轉換設備額定輸入電流一‧二五倍。
(二)依第二百零二條規定決定之電動機滿載電流一‧二五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