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91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六節 用電器具 第191條 固定式電暖器分路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供電給二具以上固定式電暖器之分路,其額定應為三十安培以下。二、單一住宅以外場所裝設固定式紅外線電暖器者,得由額定五十安培以下之分路供電。三、固定式電暖器及電動機應視為連續負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