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熱器具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熱器具裝用於住宅場所以外存在可燃性物質場所者,應裝設警示信號器或整套型組裝之溫度限制器。
二、電熨斗、電鍋或其他電熱器具之額定容量達五十瓦特以上,且其表面產生溫度超過攝氏一百二十一度者,應採用耐熱可撓軟線。
三、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電熱器具裝用於存在可燃性物質場所者,應裝設適用之放置台。
該放置台得為分開裝置或為電熱器具之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