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用電器具之隔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插頭與插座或可分離式接頭為可觸及者,得作為隔離設備;為非可觸及者應依前條規定裝設隔離設備。
二、住宅場所用電爐之附插頭可撓軟線與插座由其抽屜式箱體打開後即可觸及者,得作為隔離設備。
三、插座或可分離式接頭之額定不得小於所連接之用電器具額定。
有需量因數者,其額定得以需量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