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電器具分路額定決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用分路:
(一)專用分路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
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未標示額定者,其專用分路額定應符合本章第八節第三款規定。
(二)除以電動機驅動之用電器具外,連續運轉之用電器具分路額定,不得小於用電器具標示額定一‧二五倍。
二、分路同時供電給用電器具及其他負載者,其額定應依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