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68條屋外照明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配線應儘量避免與電業供電線路、電信線路跨越交叉。二、裝設於電桿、鐵塔、水泥壁者,應採用…
- 第169條位於建築物外之屋外照明應採用有絕緣之導線。除MI電纜外,該導線應為熱固型或熱塑型者;其位於潮濕場所者,應具有防濕氣滲透之…
- 第171條屋外照明配線之最小導線線徑及支撐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架空導線:(一)架空跨距十五米以下,導線線徑不得小於五‧五平方毫米。…
- 第172條屋外照明採用多芯電纜配線,並以架空方式跨越者,其距離地面高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電纜對地電壓一百五十伏特以下,跨越行人可…
- 第173條屋外照明燈具對地電壓不得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但裝設於下列場所者,得為三百伏特以下:一、燈具裝設於建築物外、電桿或鐵塔上距離…
- 第174條屋外照明之導線裝設於建築物、電桿或鐵塔上,應依第六十九條規定加以防護,以免遭受外力損傷。
- 第175條屋外照明裝設於建築物外側之管槽應設計可排水,且適用於潮濕場所。導線管垂直裝設時,其管口應裝設防水分線頭,以防水氣滲入。
- 第176條屋外照明之導線管自地下用戶配線系統引入建築物時,應依第三百零三條第七款規定加以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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