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外照明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配線應儘量避免與電業供電線路、電信線路跨越交叉。
二、裝設於電桿、鐵塔、水泥壁者,應採用導線管或電纜配線。
三、距離地面高度應保持五米以上。
但在不妨礙交通或無危險之處,得裝設於距離地面高度三米以上。
四、不得採用懸吊式線盒及可撓軟線,燈頭應採用瓷質防水或其他相同功能者燈頭朝上裝設者,應有遮雨防水燈罩或採用特殊防水燈具。
五、在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以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為原則。
六、屋外照明應依第二章第二節規定設置專用分路,並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68條
第16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