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關及斷路器應明確指示其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
垂直裝設於配電盤或配電箱內,其操作鍵向上時,應表示閉合位置。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垂直之雙投開關操作把手得向上或向下者,皆表示閉合位置。
二、匯流排槽裝設分接開關者,其操作把手得向上或向下,表示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
開關啟斷位置或閉合位置應有明顯標識,並於地面或操作點處可視及。
單切手捺開關之裝設應使電路啟斷或閉合時有明顯之標識。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22條
第122條
第1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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