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第116條 法規: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三章 一般器具及設備 › 第一節 低壓開關 第116條 開關或斷路器之連接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路及四路開關之配線應僅作為啟斷電路之非接地導線。以金屬管槽裝設者,開關與出線盒間之配線應符合第三百零一條第一款規定。二、開關或斷路器不得啟斷電路之被接地導線。但開關或斷路器可同時啟斷全部導線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