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路之設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分路額定應依過電流保護裝置所容許之最大安培額定決定。
採用具較高安培容量之導線者,其分路額定仍應由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決定。
二、供移動性負載用之插座分路,其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分路額定。
三、分路額定五十安培以下採用金屬導線管配線時,應依表四○設置;採非金屬導線管配線或分路額定大於五十安培者,其導線最小線徑應依第二十五條規定選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