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7條 法規: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7條 本辦法所定臨時工廠登記申請書及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審查表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