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3條 法規: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13條 地方主管機關收取之登記回饋金,作為辦理未登記工廠及已補辦臨時登記工廠之輔導及管理相關業務使用,以專款專用為原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