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第11條 法規: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11條 申請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案件經審查通過者,地方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命其向地方主管機關一次繳清登記回饋金。申請人繳交登記回饋金後,地方主管機關應予登記,並核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造冊列管,同時副知環境保護、消防、水利、水土保持、都市計畫、地政、農業及建築管理單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