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第22條 法規: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第22條 執行包裝作業之製造場所,應具備下列設備:一、衡量器及其他必要之分裝設備(如人工計數器或自動分裝設備等)。二、防濕用包裝設備。三、瓶栓或瓶用封蓋設備。四、半自動或自動印字設備。五、迴轉工作臺或普通作業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