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法規: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相關法規 工廠管理輔導法母法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固定場所、物品製造、加工及廠房,其定義如下: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三、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 本條定義的名詞 固定場所 廠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