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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固定場所、物品製造、加工及廠房,其定義如下:一、固定場所:指被持續利用以從事物品製造、加工業務之場所。
二、物品製造、加工:指以機械、物理或化學方法,將有機或無機物質轉變成新產品者。
三、廠房:指供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作業使用之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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