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4條 法規:工廠管理輔導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相關法規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8-14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或申報;屆期未改善或申報者,得按次處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期限申報危險物品。二、違反依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申報內容、申報期限之規定或申報不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