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28-13條 法規:工廠管理輔導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相關法規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則 第28-13條 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有第二十八條之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並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應廢止其特定工廠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