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第4條 法規:工廠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附加負擔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爆竹煙火工廠核准登記時,主管機關應附加「應配合定期申報爆竹煙火原料、半成品或成品之產製與使用數量及流向,並備齊申報之相關資料,且不得提供未登記爆竹煙火製造工廠使用」之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