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第4條 法規: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4條 因前二條之修正,致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或一定面積與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規模之認定標準變更時,原非工廠範圍或規模之業者,依修正後之範圍或規模之認定標準應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者,應於其修正施行之次日起二年內,依本法規定,補辦完成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