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因第三條工廠規模之認定標準修正,已取得設立許可或核准登記之工廠,依修正後認定標準非屬工廠規模者,業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前項業者未完成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前,該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仍有效力,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管理之。
主管機關知悉第一項情形時,得通知業者申請廢止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