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第4條 法規: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4條 工廠應於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期限屆滿時,續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依本辦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應於投保後次日起一個月內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本保險契約內容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