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第3條 法規:工廠危險物品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工業目 第3條 本保險之保險契約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六百萬元。(二)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三)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六百萬元。(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七千二百萬元。二、自負額:被保險人對每一保險事故賠償,須先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自負額,最高不超過損失金額百分之十。三、保險費:依危險物品之種類、管制數量及相關風險,逐案議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